中共常德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单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
常直通〔2018〕10号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和中共常德市委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常组通〔2017〕63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现结合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单位实际,制定如下具体规定。
一、规范党员交纳党费标准
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对党员党性的检验,也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通过党员按时按标准交纳党费,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每个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按规定交纳党费。
1.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一是自觉。要做到自觉、主动交纳党费,一般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收缴党费的同志。二是按时。一般应当按月交纳,不能无故拖延。三是足额。应当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少交纳党费基数少交党费。
2.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作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基于计算党费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应缴个人所得税之后的余额。
3.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1)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3)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4)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4.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党费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5.列入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对于只有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上述未涉及的津贴、补贴是否纳入党费计算基数由基层党委根据《通知》精神研究,报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确定。
6.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中的党员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7. 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的党员普遍发放的绩效(奖金)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8.企业人员中的党员“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对其他不好确定为“活的部分”的收入是否纳入党费计算基数,可由企业基层党委研究,报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审定。
9.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不兑现年终绩效的月份,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交纳党费,兑现年终绩效薪酬的当月按实际领取薪酬的收入为基数计算。
10.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每月以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贴补贴。党费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生活确有困难的离退休党员,经本人申请、党支部研究同意,报上级党委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11.在校就读的高中(中专)、大专、大学本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生党员(不含在职就读人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学生党员可参照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每月交纳党费0.2元。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没有经济收入的党员,以及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对由于经济困难本人提出申请,或因患病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12.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二、规范党费收缴
13.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采取个人出钱或用公款集中支付的办法替党员垫交党费,或者在核发工资时集中扣缴党员党费。党员未经党组织同意而少交党费,应当受到严肃的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4.基层党组织每年3月底前(个别有特殊情况的企业单位可另行商定)要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月交纳党费数额核定后,年内一般不再作出调整,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待下年度重新核定。
15.每名党员正常的每月交纳党费数额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大额党费,指党员按规定比例或标准交纳党费后又交纳1000元及以上额度的党费。大额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将党员交纳的大额党费直接汇入中共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中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个人不能通过邮局汇款的方式直接向中央组织部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
16.收缴党费是党内一项严肃的工作,设党小组的支部,应由党小组组长负责收取;设支委会的支部,应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收取;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应由支部书记或由支部书记指定1名党员负责收取。党组织不应安排非中共党员向党员收取党费。
17.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收缴党费的工作人员,在收缴党员的党费时,应准确核定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数额。要认真区分每一名党员的收入构成,不能图省事、嫌麻烦,笼而统之。党支部要建立“一证一表”制度。“一证”即《党费证》,收缴党员个人党费必须在党费证上认真登记,作为党员个人交纳党费的凭证。“一表”即《常德市直单位党费收缴登记表》,对党员交纳党费情况进行登记,备查。
18.各党支部每年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12月20日前,将收缴的党费以及《常德市直单位党费收缴登记表》(见附件2)及时上交上级党组织。各单位(机关)党委(党委办、党建部、党群部)要建立收缴党费“一簿一户一据”制度。“一簿”即《党费收缴明细账簿》,收缴人员对收缴情况要及时登记上账。“一户”即党费独立银行专用账户。“一据”即《常德市直单位党费收款收据》,各单位(机关)党委(党委办、党建部、党群部)收取下级基层党组织党费时,必须准确核定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数额,开据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费收款收据,所开据的金额应与《常德市直单位党费收缴登记表》中总额相符。各基层党组织不得自行印制党费收款收据,各单位需要党费收款收据,应派党费收缴人员到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领取,登记编号,他人不得代领。党费收款收据仅用作党费收取凭证,不得作为他用,以备核查。负责党费收缴人员,在党费收缴的往来票据上,按规定要由收款人和缴费人签字,立卷存档,永久保存,以备查询;收缴党费要做到账目相符、账款相符。
19.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上缴的党费数是按党员交纳党费总数的一定比例计算的。党员交纳党费总数,应当是本级党组织在没有留存之前党员实际交纳党费的总额。上下级党组织之间,下拨与上缴的党费不能冲销,即应该上缴的党费必须足额上缴。党组织党建经费紧张、确需上级党组织支持的,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申请党费支持,但不能用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冲销应当上缴的党费。
三、规范党费留存
20.党费的留存。只有基层党委才能留存一定比例的党费。 市委组织部常组通〔2017〕63号文件规定,党的组织关系隶属市直机关工委管理的党组织,应当按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0%比例上缴市委组织部。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上缴的党费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下拨。改变了原来层层按比例留存的模式。根据实际情况和层次管理原则,工委确定基层党委留存党费的原则如下:
(1)市直各直属机关党委和市人大机关党委、市政协机关党委,按所属党组织管理的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90%上缴市直机关工委。不含设有离退休党组织的党员交纳的党费。
(2)市直各归口管理的机关党委和企事业单位党委,按所属党组织管理的党员实际交纳党费总数的80%上缴所属直属机关党委。不含设有离退休党组织的党员交纳的党费。
(3)中央、省驻常企事业单位党委,参照省里有关规定,按所属党组织管理的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65%上缴市直机关工委。不含设有离退休党组织的党员交纳的党费。
(4)设立离退休干部党(总)支部的应当报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备案,离退休党(总)支部的党费应当以离退休党(总)支部名义全额上缴市直机关工委。市直机关工委每季度或每半年根据上缴额度和申请情况,按照80%的比例下拨给所属机关党委或单位党委,作为离退休党(总)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使用和管理。离退休党员应当严格按时按标准交纳党费,不得未经批准少交、抵扣、甚至不交党费。
留存党费的基层党委名单和比例见附件1。
四、严格执行党费使用的各项规定
21.要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党费使用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统筹安排。各基层党委在使用党费时,要对“五项使用范围”和“六项具体使用项目”进行统筹考虑,增强使用党费的计划性,使有限的党费发挥最大的效能。二是收支平衡。对每年能收缴多少党费要做到胸中有数,安排全年的党费使用计划应当以本单位党费实际收缴和留存的党费为依据,做到量入为出、大体平衡。三是略有结余。由于有的党费开支往往是无法预知的,所以使用党费应当留有余地,不能全部用完。四是公开透明。每年基层党委书记述职评议时,应当将党费使用情况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
2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有五项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主要用于对广大党员进行政治理论、实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开展主题实践教育活动所发生的费用。(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直接用于以党员教育为主要目的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包括用于对老党员的定期生活补贴、对生活困难党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及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发放慰问物品的费用。(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包括用于直接发放慰问金、救灾物资给受灾党员,修缮基层党组织因灾受损的活动场所、电教设备等教育设施的费用。
在遵循党费五项使用范围的前提下,以下六项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党费必须符合上述规定,不能随意扩大党费使用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开支。
23.建立健全党费使用审批制度。
(1)明确审批权限。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
(2)履行审批手续。党费开支的所有票证和单据,要按照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同志和经手人签字,证明具体用途方可入账。
(3)严格使用范围。对于不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的,一律不得在党费中开支。
24.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各单位使用留成党费购置教育设备,由机关党委(党委办、党建部、党群部)提出申请,经党委委员会议研究决定。市直机关工委使用留成党费购置教育设备设施,由市直机关工委办公室向组织部提出申请,经工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五、切实加强党费的管理
25.要实行党费具体财务工作和党费管理工作分开,提高党费财务管理水平。党费的财务工作由各单位的财务机构代办。从事党费财务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代办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主要指资金核算、往来结算、会计核算、账务管理、会计监督等。属于党费使用范围、项目及额度方面的具体管理工作如:党费支出计划的制定、审批,党费使用项目的报批、审批,党费工作的检查监督等工作,仍然由机关党委(党委办、党建部、党群部)负责办理。
26.党费具体财务工作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作用。党费财务管理实行钱、账分管,有利于加强会计、出纳人员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防止营私舞弊行为的发生,维护党费的安全。
27.根据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党费账户继续单独设立的通知》(组电明字〔2006〕26号)规定,各基层党委应当单独设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同其他费用混在一起。因特殊原因无法开立党费户的基层党委,可将党费全额上缴上一级党委党费户,使用时再申请。留存党费应当以基层党委名义存入指定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28.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列入党费收入有关科目。党费利息的使用范围与党费本金的使用范围相同,必须按照“五项开支范围”和“六项具体使用项目”执行,不得挪作他用。
29.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办好交接手续。(1)交接双方必须当面进行交接。调出或离职人员必须将本人掌握的党费会计资料和会计信息全部移交给接交人员,同时还要保证所移交资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2)交接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督。(3)交接双方应当按照移交清册所登记的事项逐项移交,并逐项核对。主要内容包括:现金、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票据、印章等。(4)交接工作完成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应当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详细说明。
30.各单位机关党委(党委办、党建部、党群部)要将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纳入电子化管理,必须使用“党费云”系统。各单位要及时完善党员党费信息库,每年对本级党组织党费信息进行更新、维护。同时,运用软件提供的相关功能,加强对本级和下级党组织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和督促检查。
六、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
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各级党组织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将其纳入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强化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不断提高党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31.要严格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督促指导基层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党费工作各项规定,把中央精神和省委要求落实到每个基层党组织和每名党员。各机关基层党委要加强具体工作指导,强化业务知识培训,督促基层党组织履行好工作职责,教育引导党员增强党员意识,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按规定交纳党费。要安排专人负责党费工作,对所辖党组织和党员交纳党费基数进行核算,确保及时足额向上级党组织缴纳党费。
32.要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做好党费收支情况公示工作。各单位党的基层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改进和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党支部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由党支部书记在党员大会上向全体党员进行公布,并在会议室或其他显著位置张贴上墙,接受党员监督。各单位管理的党费接受市直机关工委以及所属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监督,每年要向基层党支部和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支情况。市直机关工委管理的党费,接受市委组织部、所属党组织和党员代表的监督。要结合实际,将管理的党费收支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33.工委直管的直属机关党委、企事业单位党委每年1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提交党费年度工作书面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在职党员、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情况,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34.各单位机关党委(党委办、党建部、党群部)要坚持每年至少一次对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市直机关工委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推动,加大问责工作力度,对存在问题的党组织及负责人严肃追责问责,有关情况将在省直机关范围内进行通报,维护党费工作的严肃性,保证党费管理安全、合理、严格,防止党费管理人员发生违纪行为。试行党费审计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可委托审计机关对党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35.检查党费工作应当有重点、有针对性,抓住容易出现的问题和党费管理的主要环节,达到通过检查强化监督管理的目的。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党费内部管理制度。通过对党费管理制度的审查,明确党费检查的重点,发现党费管理上存在的漏洞。(2)会计出纳工作。通过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审查,确定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和完整性,发现是否存在少报、瞒报、漏报党员交纳党费数额的情况。(3)财产、物资的保管情况。检查党费购置的党内资产的保管情况,保证财实相符。
36.党费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和其他资金管理相比,党费管理要求更严格,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于触犯刑律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刑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37.本意见适用于党组织关系隶属中共常德市直机关工委管理的各级党组织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38.本实施细则从2018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39.本规定有关事宜由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1.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单位基层党委留存党费一览表
2.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单位党费收缴登记表
中共常德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8年3月21日
附件1
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单位基层党委留存党费一览表
留存比例 | 留存党费的基层党委名单 |
10% | 市人大机关党委、市政协机关党委、市纪委(市监察委)直属机关党委、市委办公室直属机关党委、市政府办公室直属机关党委、市委组织部直属机关党委、市委宣传部直属机关党委、市委统战部直属机关党委、市委政法委直属机关党委、市发改委直属机关党委、市教育局直属机关党委、市科技局直属机关党委、市经信委直属机关党委、市农委直属机关党委、市民政局直属机关党委、市财政局直属机关党委、市人社局直属机关党委、市国土资源局直属机关党委、市环保局直属机关党委、市住建局直属机关党委、市交通局直属机关党委、市水利局直属机关党委、市林业局直属机关党委、市商务局直属机关党委、市卫计委直属机关党委、市审计局直属机关党委、市规划局直属机关党委、市城管执法局直属机关党委、市旅游外侨局直属机关党委、市工商局直属机关党委、市质监局直属机关党委、市食药监管局直属机关党委、市粮食局直属机关党委、市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市国税局直属机关党委、市地税局直属机关党委、市气象局直属机关党委 |
20% | 市委党校机关党委、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党委、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党委、市公安局(含市交警支队、市巡特警支队)机关党委、市司法局(不含武陵监狱、强戒所)机关党委、市文体广新局机关党委、市强戒所机关党委、武陵监狱机关党委、市政务中心机关党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关党委、市公路局机关党委、市广播电视台机关党委、常德日报传媒集团机关党委、市社保处机关党委、市房管局机关党委、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党委、市园林局机关党委、市海事局机关党委、市运管处党委、市农科所党委、常德技师学院党委、常德财校党委、市一医院党委、市二医院党委、市一中医院党委、市妇幼保健院党委、市环卫处党委、市自来水公司党委、市市政建设总公司党委、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公司 |
35% | 贺家山原种场党委、湖南地勘四0三队党委、湖南地勘四一三队党委、常德航道局党委、常德水文水资源局党委、湖南省棉科所党委,湖南中烟常德卷烟厂党委、常德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常德市烟草公司(局)机关党委、国网湖南电力公司常德供电分公司党委、湖南华电常德发电有限公司党委、长安石门发电有限公司党委、大唐石门发电有限公司党委、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常德分公司党委、中国移动集团公司常德分公司党委、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常德分公司党委、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常德石油分公司党委、昆仑燃气常德有限公司党委、常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党委、湖南华南光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四分公司党委、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湖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党委、湖南省盐业公司常德市公司党委、湖南省湘澧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党委、湖南有线常德有线网络公司党委 |
注:1.留存比例是指基层党委按照上述规定比例,将所管理的党员实际交纳党费总额的规定比例留存。
2.离退休党(总)支部收缴的党费应当先全额上缴市直工委党费账户,工委再每季度或每半年度按80%比列下拨给工委直管的基层党委,由基层党委下拨,专款专用。
中共常德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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